第一條 |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李梅樹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以發揚李梅樹先生遺志推廣美術教育暨台灣文化精神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
一、 |
收藏與展覽: |
藉助李梅樹紀念館所藏之各項美術品及文物定期公開展出,以供各種美術研究與教學之用。 |
二、 |
研究: |
透過調查、評估、研討、出版等方式,提昇國內美術教育與學術研究之風氣與水準。 |
三、 |
推廣: |
透過展覽、演講、培訓導覽義工、出版專書等方式,積極推展美術教育。 |
四、 |
獎助: |
贊助李梅樹紀念館館務經費暨對台灣本土美術之研究、教學與推廣有具體貢獻者,給予適當之獎勵。 |
第三條 |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二百萬元整,由李景暘、李景光、李景文等三人共同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三峽區中華路四十三巷十號。 |
第五條 |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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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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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業務計畫之制訂及推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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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內部組織之制訂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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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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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訂定及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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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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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七條 |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二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應按期辦理交接。 |
第八條 |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第九條 |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需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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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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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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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十條 |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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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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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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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
第十一條 |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需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十二條 |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
第十三條 |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第十四條 |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
第十五條 |
本章程訂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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