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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祖師廟古蹟爭執 兩派人馬不相讓
是否能列入古蹟 惟賴舉辦公聽會 以地方意見爲依據才能徹底解決爭端
羅國甫|台灣日報/第21版|1998年6月7日
  三峽祖師廟董監事昨(六)日上午對於祖師廟是否要列入古蹟爭執不休,董監事部份成員表示,董事長蘇木水片面向縣府行文表示拒絕將祖師廟列入古蹟已違反了程序正義。當權派成員則表示,祖師廟在民國四十三年時已完成改建,已不具古蹟的地位。由於兩派人馬歷史「間隙」相當深,在會場數度激烈言語衝突糾紛不斷。爲了這次開會,廟方特別請了祖師爺上會議桌,爲這次開會做見證,衝突程度可見一斑。

  三峽祖師廟義務解說員周色妍指出,在多年來爲外國友人解說祖師廟過程中瞭解祖師廟的變遷,祖師廟的雕刻特色是世界聞名的,但是近年來當權派董監事會對於整修祖師廟的動作令人心寒,包括引進大陸石材破壞原有祖師廟特色,遣散了祖師廟的老雕刻師傅。

  還指稱當初整建祖師廟建功最大的李梅樹作品是「垃圾」,爲了要維護祖師廟在台灣本土文化的地位,在今年利用蘇貞昌「與民有約」時間,特別向蘇縣長提出將三峽祖師廟列入古蹟,不過祖師廟現任董事長卻在二月廿八日向縣府行文表示清水祖師廟係數十萬信徒所有,決不列入古蹟,董事長在不經全體董監事會及信徒大會的決議即擅自行文,已違反程序正義。

  信徒代表李俊英也散發了對第八屆董監事的公開信,表示董事長未依正當程序行文給縣府,在祖師廟管理維護而言是否列入古蹟屬重要議題,爲何在次日的第一次臨時董監事會中不列入報告,對於董事會的職權不尊重,甚至隱瞞其他董事及數十萬捐助信徒。

  祖師廟董事長蘇木水澄清,祖師廟未來尚有其他重要建設,上次董監事會通過決議將購買土地增建後殿,未來還有許多建設要推動,在考慮到三峽民權街列入古蹟後,不但無法整建,在受限容積率下民權街居民估計損失了一百餘億元,在負面影響甚大下曾和董監事及信徒溝通,大部份信徒及董監事成員均認爲不妥,最後才決定不將祖師廟列入古蹟而行文給縣府。

  副董事長許清順也指出,列入古蹟是少部份信徒的提議,也不是信徒大會通過的決議,廟方不能由少數人的意見就匆促決定,而且將祖先留下來的財產交給文建會,是不是代表我們這一代是「了尾仔囝」,只會敗壞祖產?

  監事劉賜麟也表示,現在的祖師廟是在民國卅六年改建,在四十三年才改建完成,等於只有四十餘年歷史,根本不算是古蹟,只能算是「名勝」,而且祖師廟目前還在改建中,如何能算是古蹟?

  不過該項說法立刻受到另一派反擊,周色妍表示是否具有古蹟地位應由政府請專家學者來鑑定,但周色妍的發言立刻引起當權派董監事質疑她不具董監事的身份,一時之間兩派爭論不斷,差點演出鐵公雞。

  開完會之後,董監事成員要求董事長出示反對列入古蹟的公文,不過當權派的成員表示公文不能隨意出示他人,一時之間兩派人馬又爲公文問題大起爭執,加上以前種種的問題,兩派人馬就在辦公室大聲爭執,整個開會過程從開始到結束從未冷場,雙方人馬你來我往爭論不休。


  【特稿】

  三峽祖師廟代表的是台灣本土傳統廟宇建築,長期來信徒的支持及國際觀光客的光臨確定了它在台灣廟宇的地位,祖師廟最具特色是其内部的雕刻等藝術成就,但七十二年李梅樹死後,祖師廟即紛爭不斷,信徒大會及董監事會的派系鬥爭嚴重,加上進年來進口大陸石材、遣散雕刻老師傅等,因爲董監事等等破壞祖師廟的行爲,才會讓非當權派的信徒及李梅樹後代提議將祖師廟列入古蹟,由政府來管理。

  祖師廟是否可以列入古蹟,依據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對於「古蹟」定義爲:指古建築物、遺址及其他文化遺蹟,三峽祖師廟建於西元一七六七年,雖然歷經三次的重大整修,以其在台灣歷史及文化地位而言是不可抹滅的,多次的整修不可能和原貌完全相同,若以整修和原本建築完全不同的嚴苛的條件來看,全世界將沒有所謂的「古蹟」可言。

  祖師廟屬於整體「財團法人台北縣三峽長福巖清水祖師廟」所有,要不要列入古蹟理應由全體信徒代表同意通過,對於私有或團體所有的古蹟,文化資產保存法也規定,除得委託當地政府管理維護外,由其所有人或受託人管理維護之,不過第卅一條也規定,性質不宜私有或管理不當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政府得予徵收,祖師廟整修是否會導致其性質改變,需由專家學者鑑定,但先決條件,私有古蹟要列入政府管理,需古蹟所有人同意方可行。

  蘆洲李氏古宅就是一個相當好的案例,負責人李嚴秀峰慨然將李氏古宅捐給政府,對於整體古宅而言反而是正面的,整個古宅和社區總體營造的互動性良好,對古蹟反而有好處,私有古蹟所有者往往害怕列入古蹟,因爲一旦列入古蹟後,不但無法改建,而且古蹟無法做任何經濟開發,三峽老街民權街就是一個例子。

  祖師廟當權派就這麼認爲一旦列入古蹟恐怕經濟損失鉅大,其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卅六條之一即規定了補償辦法,經指定爲古蹟之私有民宅、家廟、宗祠所定著之土地或古蹟保存區内之私有土地,因古蹟之指定或保存區之劃定,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或予以補償,其他地區指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鄉鎮(市)內之地區,前項樓板面積之移轉得優先辦理。

  縣政府在六十四年古蹟普查時就曾將祖師廟列入古蹟呈報,不過內政部在七十四評鑑認爲該廟不具保存價值沒有公告爲古蹟,而「財團法人台北縣三峽長福巖清水祖師廟」也斷然拒絕列入古蹟的可能,縣府對於祖師廟問題也曾在四月底遭監察院糾正,加上祖師廟內部意見傾軋嚴重,到目前爲止雙方根本無法平心靜氣坐下來談,列入古蹟成爲手段之一,也許舉辦公聽會、在信徒大會或代表們極力爭取,以地方意見爲依據才能徹底解決這項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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