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購買台北市信義之星,預售廣告宣稱會以油畫大師李梅樹的名畫「花」做為大廳鎮宅之寶,交屋卻以青銅雕塑家王秀杞的作品取代;劉認為違約,要求建商基泰建設交出這幅名畫,並求償卅萬元。
一到三審,劉都沒贏過。法院認為,依雙方簽訂的買賣契約,建商有大廳規畫的「修改權」,建商已以另幅藝術作品取代李梅樹的畫;且劉購屋時每坪六十五萬元,一年後漲至近百萬,劉並無損失,昨天敗訴定讞。
基泰建設主管昨天表示,因為該幅畫不好找,基於大廳整體搭配效果考量,建商有修改、調配的權利,已改用其他更高價的藝術品,其他住戶也都能接受,感覺也不錯,只有該住戶特別執著,他們也很無奈。
劉姓男子指出,二○○五年六月,他向建商買下信義之星NO2的四樓預售屋一戶,當時建商打廣告,會以國寶級大師李梅樹的畫作「花」作為大廳的鎮宅之寶。但交屋至今,大廳的真跡迴廊始終沒看到李梅樹的「花」,他認為建商違約。
判決指出,房屋的銷售廣告,是買賣契約的一部分,有拘束買賣雙方的效力。不過,當初買賣契約已特別約定,建商對一樓門廳的規劃設計有修改權,建商將李梅樹的畫改為王秀杞的銅雕,沒有再交付李梅樹畫作的義務。
劉姓男子另主張建商未履約,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要求卅萬元的「懲罰性賠償金」。
法院則認為,劉買屋時,每坪六十五萬元,車位二百七十五萬元;一年後交屋,已漲至每坪九十八萬元,車位五百萬元;建物價值顯然未因擺放藝術品的差別,而有減損,駁回劉的請求。
劉姓男子不服表示,合約明定建商就一樓門廳有修改權,修改時不必通知購屋者,購屋者也不得異議,他根本沒有磋商餘地。他認為,這種約定已濫用契約自由,顯失公平,應該無效。
建商表示,信義之星的門廳後來擺放王秀杞的青銅雕塑,王秀杞曾獲全省美展第一名、中山文藝獎等獎項,住戶的權益未受損。
法院認為,修改權的約定,以粗黑字體放大,且經五天的審閱期才簽訂,劉姓男子有磋商改變的權利而未行使,應受約束。
法界人士指出,消費者購買房屋時,一定要先看清契約,即時提出主張,以免事後徒呼負負。
回前頁
|